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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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檔案名 A040290091046800-0990113-1000-001.doc

作者 ww

最後作者 ww

修訂版本號 1

組織 ww

建立日期 2010-01-13

最後修改日期 2010-01-13

單詞數 501

字元數 140

段落數 137

檔案大小 52.00 KB

總頁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