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契約書-抵押物提供人 為擔保 (下稱債務人)對 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下稱債權人)所負債務(載於一般條款第一條)之清償起見,特提供後列抵押物(載於後附明細表),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並

檔案資訊

原檔案名 ContractCase1.doc

關鍵字 抵押物提供人 一 款 或 共計條

註解 前開特別條款之第 款(共計條),費用負擔人業已明瞭並同意其內容。(二)債務人因與債權人簽訂買賣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契約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手續費及應付差價損失等債務)。(三)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顯著減少者。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債權人得依本契約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前開特別條款之第 款(共計條),抵押物提供人業已明瞭並同意其內容。

作者 13047

最後作者 Huang, Metis

修訂版本號 18

建立日期 2005-02-18

最後修改日期 2020-03-05

單詞數 3642

字元數 152

段落數 62

檔案大小 56.00 KB

總頁數 4